關于賠償問題,一般都是什么經濟賠償、精神賠償等,我們在受到傷害和侵犯時候我們都會要求進行賠償,為了能夠彌補我們自己的損失。而且關于賠償涉及的法律知識是非常的多,有關賠償的規定條款也是很多的。下面就讓寶安區律師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問:我7歲的兒子小明平常平常特別頑皮,經常使用石頭砸他人的窗戶,攀摘樹木花卉等。一日,當小明在馬路邊玩耍時,碰見有人用三輪車拉著鏡子。我街坊大劉見狀說:“你有能耐把誰人鏡子砸碎,算你厲害。”我兒子聽完立即就拿起石頭砸過去,效果以致代價500多元的鏡子被砸碎。過后,鏡子的仆人找到我請求補償,我也支付了至關的價款。但隨后得知我兒子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大劉唆使,我便要大劉賠償。他說:“你自家小孩調皮惹禍當然由自己負責,我才不賠呢。”鏡子的損失最后應由誰來承擔?
答:在本案中,鏡子的損失最初應由大劉來承擔。
小明日常平常造成別人的侵害應由你來負擔,由于小明往年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動能力人。依據《民法公例》的無關相關規定,無民事行動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護士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公例》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你作為 小明的法定監護人,當然應對小明的行為負責。
本案中,鏡子的損失最初應由大劉來負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公例)多少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小明砸鏡子的行動是由大劉挑撥而至,以來是大劉才是侵權人,損失應由大劉來負擔,此時小明充當了大劉侵權的對象。故鏡子的損失應有大劉承擔。
問:我八歲的女兒和鄰居家12歲的男孩李某下學后常常結伴回家。一天,我傳聞女兒下學常常途經的王家買了一條烈性狗,遂吩咐我女兒下學繞路回家。放學時,我女兒對李某說“傳聞咱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咱們是否繞道回家?”李某對我女兒說:“不要怕!被狗咬了我擔任。”我女兒遂和李某從王家門口經由。在路過王家時兩個孩子同時被狗咬傷住院。叨教我女兒被狗咬傷的義務應該由誰負擔?
答:王家應該對你女兒的侵害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公例第127條規定:豢養的植物造成別人侵害的,植物飼養人或許管理人應該負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你的女兒和李某均為未成年人,盡管李某對你女兒的侵害行動許諾擔任,但其對侵害的產生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理應要求狗的飼養人王家對你女兒的損害進行賠償。
問:我供應四塊木材給家具廠定制一個書櫥,動工不久,我認為書櫥款式,太死板,請求家具廠休止制作。家具廠認為這是無理要求,便繼續使用剩下三塊木料,按原定式樣做好了衣柜。我是否可以要求家具廠賠償損失?
答:《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做人能夠隨時解除承攬條約,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補償損失。作為定做人你能夠隨時請求解除條約,條約解除后,作為承攬人的家具廠仍做完了剩下的木材,給你造成了木材的損失,家具廠應當賠償。但你應支付解除合同前家具廠的勞動報酬,但不是全部約定報酬。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寶安區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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