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中,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原因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承認放棄繼承的遺憾。關于如何承認繼承人放棄財產繼承的遺憾,深圳市繼承律師為您回答。
一、繼承人承認如何放棄繼承
1.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按下列情形處理:
(1)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中,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具體原因決定是否承認。
(2)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2.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輯解釋(1)》第三十六條。
二、如何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面含義。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當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不參與繼承,不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的條件下放棄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應當依法處理。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無監護人的,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人的繼承權。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能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
至于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和處理前放棄繼承。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的,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必須在繼承開始后提出。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輯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中遺憾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原因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承認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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