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1975年,秦與李結婚,生下女兒秦素平。秦因盜竊罪入獄后,李與他離婚并再婚。秦出獄后,以夫妻名義與侄女秦小華同居,1987年生下一子秦雪環。2013年10月,秦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紅利)國壽鴻豐兩金保險,保險合同中未指定死亡保險受益人。2014年9月9日,秦14年9月9日,秦死于一起事故,留下11萬多元的保險金,由女兒秦素平領取。事故發生時,秦沒有其他父母、孩子和配偶。現在秦小華,秦雪環將秦素平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和分割遺產。
爭議焦點
關于上述三人是否可以依法繼承遺產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秦曉華、秦學環、秦素平是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遺產。第二種觀點認為,秦曉華和秦學環不能繼承遺產,秦素平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第三種觀點認為,秦曉華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可以適當分割遺產;秦學環和秦素平是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作者同意了第三種觀點。
一方通常向另一方主張一定的民事權利,應當按照一定的法律規范支持其主張。這種用于支持一方向另一方主張的法律規范被稱為請求權規范的基礎,以及請求權的基礎。
秦生前參加保險,未指定保險受益人。因此,其死亡后產生的保險金,作為遺產,應當依法繼承。
深圳遺產繼承律師分析
尋找權利要求的基礎是處理民事糾紛的核心。自秦出獄以來,直到他死亡,在此期間,秦曉華和秦一直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現在,秦曉華要求以配偶的名義繼承秦的遺產,其權利要求基于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秦曉華要主張權利,應該首先證明自己是秦的生前配偶。因為他們沒有辦理婚姻登記,那么他們是否構成了真正的婚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1)第六條規定: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配偶名義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本解釋第五條要求區別對待,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符合婚姻實質性要求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布實施后,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秦和秦小華似乎是事實婚姻,但實際上是同居關系。兩者最初是叔叔和侄女之間的關系,是中國《婚姻法》第七條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他們不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也不構成事實婚姻。因此,秦小華不能作為配偶主張法定繼承。然而,他已經和被繼承人生活了很多年,可以根據相互支持的具體情況和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獲得適當的遺產。
同樣,秦雪環和秦素平等要求繼承的權利基礎也是《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規定的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已婚子女、撫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秦雪環和秦素平屬于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因此,本案中的保險金應由秦雪環和秦素平依法繼承;根據相互撫養的具體情況,秦小華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享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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