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日晚,小王和他的朋友小張在開發區的一家酒店吃飯喝酒。他們都喝得有點多。他們開始吹噓誰更富有,生意做得更大。結果,他們互不讓步,吵了起來。小王先把一個瓶子扔在地上。小張一拳打在小王臉上。當小王看到對方先開始時,他還手打了小張。然而,由于喝得太多,他被小張打倒在地。小王生氣了。他撿起剛才破碎的啤酒瓶,扎在小張的脖子上。小張的脖子突然流血了。警方趕到后,立即將小張送往醫院治療,小王也被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訊問。面對警方,小王自信地說,對方先打他,然后還手。他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抓住他。經法醫鑒定,小張的傷勢已構成輕傷,小王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小張的行為也涉嫌毆打他人,將受到行政拘留。
評案說法:
生活中,這樣的場景經常發生。對方打了你一巴掌,你馬上打了對方一拳還回去。警察過來了,很多人自信地說:他先打我,我還手屬于正當防衛!如果被對方毆打,可以選擇報警躲避,但如果還手毆打對方,導致事態擴大,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制止非法侵權,保護合法權益。而別人先打你,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打架。雙方都在積極追求非法傷害對方的結果,所以根本沒有正當防衛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從現有的司法案件來看,被毆打后造成對方傷亡的案件很少,被認定為正當辯護的案件也很少。大多數所謂的正當辯護行為的當事人都被定罪和判刑。正當辯護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是鼓勵和保護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該開槍的時候開槍,但記住不要開槍,開槍,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做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個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制止非法侵權,對非法侵權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應滿足五個條件: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非法侵害;二,必須在違法侵權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非法侵害人;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一定限度;五、對違法侵權行為人,在制止違法侵權行為時,造成損害的行為。
特別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犯罪、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非法侵權人傷亡的,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本規定,行使特別防衛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首先,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前提;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針對非法侵權人本人,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造成非法侵權人傷亡的,即使造成重大損害,仍為正當防衛而不是過度防衛,應當受法律保護,不承擔刑事責任。
這主要是因為謀殺、謀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和公民非常有害,很難制止這些犯罪。新刑法特別規定,有利于鼓勵公民與極端犯罪分子作斗爭,使公民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情況下,小王的行為顯然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的毆打不是明顯的暴力行為,也不嚴重危及生命安全。主觀上不是為了阻止對方。他先挑釁扔酒瓶,對案件的發生也有過錯責任。兩個人的行為應該是相互斗爭。因此,兩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寶安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