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某偉在某直播平臺開設直播間并給一些瀏覽者法律建議,已構成相應如下罪名。開庭審理中沒有提出異議,并有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提供,經庭審質證、認證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證明:被告人劉某偉詐騙作案使用工具。
2、案件來源證明:2020年6月28日10時許,富某1報案稱:2019年9月6日,劉某偉在快手上自稱是律師、白塔法院的工作人員,可以幫助富某1發起訴訟,富某1向劉某偉支付起訴費、公告費、“好處費”等共計25100元。寶安區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偵查。
3、抓捕經過證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劉某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4、戶籍證明:被告人劉某偉符合刑事犯罪主體身份,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5、扣押清單證明:2020年6月30日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劉某偉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
6、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劉某偉騙取被害人李某一百元,騙取被害人王某6978元事實。
7、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照片證明:被告人劉某偉冒充律師在快手直播詐騙被害人財物的犯罪事實。
8、刑事判決書、出所記錄情況證明:被告人劉某偉因犯招搖撞騙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9日刑滿釋放。
9、隨案移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隨案移送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劉某偉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
10、情況說明證明:劉某偉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寶安區公安局在其作案時使用的微信號的朋友圈內發布了犯罪嫌疑人劉某偉涉嫌冒充律師詐騙的信息,提示被害人與民警聯系。截止2020年9月9日,未有其他被害人與民警聯系。
11、被害人富某1陳述證明:2019年9月6日在快手上看到劉某偉自稱是律師直播,我當時正在打一個官司,打算起訴一個欠錢的人,就加了微信,請教打官司的事,后來他說他是白塔法院的檢察官,還給我發了一個工作證,我就相信了,他說可以幫我辦理打官司的事,幫我整理材料、發起訴訟、立案、找人托關系,跟我要了3000元的律師費,還跟我要公告費、起訴費、求人辦事的好處費一共人民幣25100元,其中3000元是現金,后來發現法院并沒有受理我的案子,我又到深圳市白塔法院去詢問,發現并沒有這個人,知道被騙了,我就在微信里劉某偉要錢,他把我的微信、手機、快手都拉黑了,2020年3月份,劉某偉給我轉回7000元,實際詐騙我18100元錢。
12、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9年的時候有人欠我2萬元錢,一直不還,想通過法院把錢要回來,在快手上看到劉某偉的直播,劉某偉說他是律師,可以問一些法律的事然后加了他的微信,又讓幫寫訴狀、立案等,一共給劉某偉轉了6978元。
13、被害人李某陳述證明:通過快手直播認識的劉某偉,他以律師的身份進行直播,在直播中他說一些關于打官司的事,同時也有一些直播間里的人向他咨詢一些事,正好我家人和他人打架了,就加了劉某偉的微信,以咨詢費、訴訟費、寫起訴狀的費用為由,給劉某偉現金100元、轉賬100元。
14、被告人劉某偉的供述與辯解:我冒充深圳地之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網上制作了假的律師證,購買一張我是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工作證,2019年6-7月份,我冒充律師在快手上直播時,富某1進入直播間,問我一些打官司的事,我騙富某1能幫她快點打完官司,最初富某1給我轉了3000元,第二筆又給我轉了300元,第三筆給我轉了5000元,第四筆給我拿了3000元現金,第五筆給我農業銀行卡打了3000元,第六筆給我農業銀行卡里轉了9800元,第七筆通過支付寶給我轉了1000元,我返還富某17200元。2019年王某通過我快手直播加我的微信,我以律師的身份替王某打官司,分七次一共騙了王某6978元,沒有幫王某打官司。微信名幸福人生的人通過快手認識我的,我從她要了兩個50元的咨詢費,幫她寫一份起訴書,她給了我現金100元。我還騙過別人30塊錢、50塊錢,騙的誰我想不起來了。
15、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富某1辨認出劉某偉是冒充律師詐騙的人。
16、視聽資料:光盤1張證明:被告人劉某偉冒充律師在快手直播詐騙被害人財物的犯罪事實。
17、諒解書、收條證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劉某偉家屬返還被害人富某1人民幣20000元、返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200元、返還被害人王某人民幣7000元。被害人富某1、李某、王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劉某偉表示諒解。
綜上,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足資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偉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經濟管理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劉某偉刑期從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偉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予以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偉在開庭審理中沒有提出異議,并有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提供,經庭審質證、認證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證明:被告人劉某偉詐騙作案使用工具。
2、案件來源證明:2020年6月28日10時許,富某1報案稱:2019年9月6日,劉某偉在快手上自稱是律師、白塔法院的工作人員,可以幫助富某1發起訴訟,富某1向劉某偉支付起訴費、公告費、“好處費”等共計25100元。寶安區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偵查。
3、抓捕經過證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劉某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4、戶籍證明:被告人劉某偉符合刑事犯罪主體身份,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5、扣押清單證明:2020年6月30日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劉某偉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
6、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劉某偉騙取被害人李某一百元,騙取被害人王某6978元事實。
7、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照片證明:被告人劉某偉冒充律師在快手直播詐騙被害人財物的犯罪事實。
8、刑事判決書、出所記錄情況證明:被告人劉某偉因犯招搖撞騙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9日刑滿釋放。
9、隨案移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隨案移送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劉某偉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
10、情況說明證明:劉某偉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寶安區公安局在其作案時使用的微信號的朋友圈內發布了犯罪嫌疑人劉某偉涉嫌冒充律師詐騙的信息,提示被害人與民警聯系。截止2020年9月9日,未有其他被害人與民警聯系。
11、被害人富某1陳述證明:2019年9月6日在快手上看到劉某偉自稱是律師直播,我當時正在打一個官司,打算起訴一個欠錢的人,就加了微信,請教打官司的事,后來他說他是白塔法院的檢察官,還給我發了一個工作證,我就相信了,他說可以幫我辦理打官司的事,幫我整理材料、發起訴訟、立案、找人托關系,跟我要了3000元的律師費,還跟我要公告費、起訴費、求人辦事的好處費一共人民幣25100元,其中3000元是現金,后來發現法院并沒有受理我的案子,我又到深圳市白塔法院去詢問,發現并沒有這個人,知道被騙了,我就在微信里劉某偉要錢,他把我的微信、手機、快手都拉黑了,2020年3月份,劉某偉給我轉回7000元,實際詐騙我18100元錢。
12、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9年的時候有人欠我2萬元錢,一直不還,想通過法院把錢要回來,在快手上看到劉某偉的直播,劉某偉說他是律師,可以問一些法律的事然后加了他的微信,又讓幫寫訴狀、立案等,一共給劉某偉轉了6978元。
13、被害人李某陳述證明:通過快手直播認識的劉某偉,他以律師的身份進行直播,在直播中他說一些關于打官司的事,同時也有一些直播間里的人向他咨詢一些事,正好我家人和他人打架了,就加了劉某偉的微信,以咨詢費、訴訟費、寫起訴狀的費用為由,給劉某偉現金100元、轉賬100元。
14、被告人劉某偉的供述與辯解:我冒充深圳地之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網上制作了假的律師證,購買一張我是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工作證,2019年6-7月份,我冒充律師在快手上直播時,富某1進入直播間,問我一些打官司的事,我騙富某1能幫她快點打完官司,最初富某1給我轉了3000元,第二筆又給我轉了300元,第三筆給我轉了5000元,第四筆給我拿了3000元現金,第五筆給我農業銀行卡打了3000元,第六筆給我農業銀行卡里轉了9800元,第七筆通過支付寶給我轉了1000元,我返還富某17200元。2019年王某通過我快手直播加我的微信,我以律師的身份替王某打官司,分七次一共騙了王某6978元,沒有幫王某打官司。微信名幸福人生的人通過快手認識我的,我從她要了兩個50元的咨詢費,幫她寫一份起訴書,她給了我現金100元。我還騙過別人30塊錢、50塊錢,騙的誰我想不起來了。
15、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富某1辨認出劉某偉是冒充律師詐騙的人。
16、視聽資料:光盤1張證明:被告人劉某偉冒充律師在快手直播詐騙被害人財物的犯罪事實。
17、諒解書、收條證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劉某偉家屬返還被害人富某1人民幣20000元、返還被害人李某人民幣200元、返還被害人王某人民幣7000元。被害人富某1、李某、王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劉某偉表示諒解。
綜上,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足資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偉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經濟管理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劉某偉刑期從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罰金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偉作案使用工具OPPO手機1部、長款黑色帶有律師胸章衣服1件、律師證1個、印有“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包1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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