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學的主審法官認為,被告在被捕和發現包里的毒品后的第一反應是重要的。答辯人當時告訴CCO Koh,他正在為Maung Maung攜帶寶石前往宿務。博學的主審法官認為,林小姐的證據和泰國航空公司張小姐出示的文件證據證實了被告的說法。最后,博學的主審法官考慮了答辯人的辯護理由和答辯人證據的可信度。決定或決定性比率。不知道自己所走私的是毒品的人,不應該被起訴。判決理由摘要。
如果被告不是一個無辜的保管人(在這個意義上,毒品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安放在他的包里的),在這種情況下,采取預防措施,使自己確信這些貨物是他們聲稱的,而不是毒品是勢在必行的,那么,如果他不費力地檢查它們,而只是依靠其他人的保證,他將不會反駁法定的知情推定。事實上,他將犯有故意無視事情的明顯真相的罪行。被告人在明知是非法行為的情況下同意走私寶石,以獲取巨額報酬。這本身就是他對袋子里的東西產生懷疑的有力理由。此外,被告聲稱對貌貌的信任程度如此之高,令人難以置信。他不是一個天真的人,也不是一個容易受騙的人,他沒有什么理由相信一個幾乎陌生的人的言語或誓言。另外,從被告向Maung Maung和Yusoof提出的關于包內物品的問題來看,他顯然對包內是否只有寶石有疑問。
除了《濫用藥物法》第18(2)條中關于知情的法定推定外,這種故意視而不見的行為也等同于知情。[1997] 3 SLR 445 高等法院事實。上訴人向Poon借了80,000美元,用于購買640臺被盜電腦。他聲稱他不知道這些電腦是偷來的。上訴人被指控教唆他人處理贓物。上訴人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決或結果。上訴被駁回提出的問題。問題涉及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他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集裝箱內的電腦是贓物裁定。
即使不能推斷出知情,根據上訴人 "有理由相信 "電腦是偷來的這一替代肢體,仍然可以構成第41條指控的犯罪意圖。這里的要求將低于實際知情。理由。將上述檢驗標準應用于本組事實,我的結論是,上訴人有理由相信這些貨物是偷來的。最初的70,000美元貸款被要求以現金支付,Poon在上訴人在場的情況下與其他同伙會面,以及交易的方式都表明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上訴人整天都在不同的地方,這表明他是同謀。我同意,在現場本身并不足以證明知情或意圖。理由是。訴人的解釋基本上等于這樣。他在盜竊過程中的出現是偶然的。潘某在案發當日將7萬元現金交給他時,他的車恰好壞了。上訴人那天恰好有空,就同意去接潘某。當然,潘某在當天巧合地安排了與所有同伙見面;這是為了討論贓物的處理和存放問題,并允許查看現金。同樣巧合的是,潘某忘了把錢從車里拿出來,盡管這正是當初與上訴人見面的原因。因此,他不得不召回上訴人,讓他在卸下贓物的地方交出錢來!整個盜竊過程都是如此。因此,從贓物被卡車運出PPD到在Penjuru倉庫卸貨,整個盜竊過程在上訴人的眼前巧合地展開。我不能不對上訴人的說法感到不可思議。這種純粹的巧合是無法解釋的。此外,如果他不是以某種方式參與盜竊的一方,那么很難想象其他參與者會欣然同意他出現在犯罪活動從策劃到執行的每個階段。
Ratio Decidendi或決定。判決理由摘要。上訴人關于他出現在犯罪活動的每個階段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完全的巧合是無法解釋的。此外,如果他不是以某種方式參與盜竊的一方,那么其他參與者會欣然同意他出現在犯罪活動從策劃到實施的每一個階段,這是不可想象的(見40)。僅僅根據間接證據,就有足夠的依據得出上訴人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這一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結論。上訴人在盜竊的所有相關階段都在場,這不僅僅是在場,而是表明他對盜竊行為非常了解,是一個積極的參與者。而且,就法律而言,上訴人的罪行不需要被證明是毫無疑問的,而是需要證明是合理的。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這些電腦是偷來的,因為他實際上從貸款中得到了額外的利潤。主審法官指出,7萬美元的貸款是現金,沒有任何給錢的文件證明。上訴人也很巧合地從頭到尾都在現場,并得到了14萬美元的償還,比借給潘某的多出6萬美元。上訴人解釋說這6萬元是之前的貸款,但被法院駁回。 深圳燕羅路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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